日期: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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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规经营
(一)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应遵守《欧洲杯押注》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
(三)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保理融资;
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3.应收账款催收;
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公司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五)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商业保理企业应积极转变业务模式,逐步提高正向保理业务比重,惠及更多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助力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七)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1.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2.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3.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4.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5.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6.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即保付代理。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 收或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等服务。
供应链金融是商业保理的延伸,是在商业保理的基础交易结构的基础上,在整个供应链上进行的融资行为,最大限度的解决微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同时,极大的稳定了核心企业的供应链。
商业保理公司基于保理合同向应收账款债权人预先支付或到期支付保理融资款的行为。
到期支付保理融资行为和第3点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的服务的有什么区别?
其实到期支付保理融资的行为是指在融资时保理公司通常出于风控的角度设置安全垫,即融资放款时预留一部分;等到债务人付款后,再向债权人支付预留部分。
经营范围
国内保理,出口保理,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银保监会
文章来源:http://zhuanlan.zhihu.com/p/553829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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